根據不同地區和國家的法規和標準,冷鏈食品配送的要求和規定可能有所不同。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冷鏈食品配送要求標準的示例,但請注意這可能不是最新的規定,建議查閱當地相關機構發布的最新規定以確保準確性:
1、法律分析:
冷凍食品冷鏈名義基準溫度為-18℃以下,運輸過程溫度的回升限度為-15℃,并要求盡快降至-18℃。 冷藏車裝載貨物前,車廂內溫度應預冷到-10℃以下。 冷凍食品溫度超過-12℃,拒收。 冷凍陳列柜上貨后要保持-15℃以下,短時間溫度回升不得高于-12℃。
2、法律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
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,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,應當遵守本法:
(一)食品生產和加工(以下稱食品生產),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(以下稱食品經營);
(二)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;
(三)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、容器、洗滌劑、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(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)的生產經營;
(四)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;
(五)食品的貯存和運輸;
(六)對食品、食品添加劑、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。
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(以下稱食用農產品)的質量安全管理,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的規定。但是,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、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、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,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。
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、風險管理、全程控制、社會共治,建立科學、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。
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、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,保證食品安全,誠信自律,對社會和公眾負責,接受社會監督,承擔社會責任。
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,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。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,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,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,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。
請注意,以上是一般性的冷鏈食品配送要求的示例,實際的要求可能因地區和國家而異。建議根據所在地的相關法規和標準,以及與冷鏈食品配送相關的監管機構的指導,獲取最新的要求和規定。